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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464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464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捷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華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開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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