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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477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4777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尚朋國際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全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壹仟陸佰元,及(一)其中新臺幣貳萬貳仟玖佰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二)其中新臺幣貳萬貳仟玖佰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三)其中新臺幣貳萬貳仟玖佰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四)其中新臺幣貳萬貳仟玖佰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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