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479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4793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怡仁
- 代理人
- 高崇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蒂亞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即債務人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李家民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劉佳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佰參拾貳萬陸仟壹佰捌拾壹元,及按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