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480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4801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閔卿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百年信息國際有限公司(原名海威信息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進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貳佰伍拾肆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5年度司促字第14801號)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5年04月止,共積欠 電信費新臺幣20,254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 釋明文件:設備欠費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