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513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5133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陳慧樺即達誠商行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蕭自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陸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七、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八、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九、如債務人未於第七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