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51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5135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慧樺即達誠商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德古拉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釋明請求權依據究為借款或票款請求權?如為借款,應提出債權讓與通知債務人之證明文件;如為票款,應提出票據號碼GP0000000支票之退票理由單。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