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51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10 日
- 原告陳慧樺即達誠商行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5135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慧樺即達誠商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德古拉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釋明請求權依據究為借款或票款請求權?如為借款,應提出債權讓與通知債務人之證明文件;如為票款,應提出票據號碼GP0000000支票之退票理由單。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