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62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6226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中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全世源生物技術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張建群 一、債務人全世源生物技術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張建群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前二項債務人如任一債務人為清償,其他債務人於清償範圍內同免給付責任。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