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64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6437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風華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總督天廈管理委員會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並查報最新法定代理人姓名,如法定代理人之記載有誤並請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