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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64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07 日
  • 法定代理人
    陳銘華

  • 原告
    風華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6437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風華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總督天廈管理委員會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並查報最新法定代理人姓名,如法定代理人之記載有誤並請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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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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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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