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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64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07 日
  • 法定代理人
    藤本秀豐

  • 原告
    許智翔
  • 被告
    台灣夢廣場有限公司法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零肆拾玖元,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6482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許智翔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台灣夢廣場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本秀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零肆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03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 人對相對人主張積欠勞保傷病給付等費用,未約定利率,依上開規定,應適用法定年息5%計算利息,逾此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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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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