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1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648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648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許智翔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台灣夢廣場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本秀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零肆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03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主張積欠勞保傷病給付等費用,未約定利率,依上開規定,應適用法定年息5%計算利息,逾此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