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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688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6880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閔卿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馬汀國際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貞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貳佰叁拾捌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5年度司促字第16880號)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223295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5年06月
     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6,238元正,迭經催繳,迄
     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Y223295、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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