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69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17 日
- 原告彭明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6935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彭明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育旻企業有限公司、徐明雄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相對人育旻企業有限公司、徐明雄之住、居所。 二、補正聲請狀狀末之簽章。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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