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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700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7000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元方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黃秋凌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寶威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均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參佰陸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債權人另對許均瑋請求給付委任費用部分,據狀附之委任契約書,並未載明許均瑋為連帶債務人,聲請人請求契約以外之人負連帶清償責任,即屬無據,此部分之聲請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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