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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701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7019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田慧娟
相對人
即債務人
仁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聰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伍仟柒佰柒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伍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林聰輝發支付命令,惟因查聲請未詳細陳明林聰輝請求之依據之原因事實及相對證明文件到院,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18日裁定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有送達證書可稽,聲請人於同年10月25日雖具狀,但對於應補正事項,仍未依裁定意旨為補正,依前開說明,聲請人該部分並未盡表明之責,該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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