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717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7175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和泰廣告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維鴻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聲請人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居所。
二、依聲請狀所附資料,委託刊登廣告名義人為「宅通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請陳明究係「宅通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或「郭維鴻」與聲請人訂立契約,負有給付刊登費用之債務?如係前者,請具狀更正債務人名稱;如係後者,請釋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及請求權基礎。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