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81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8132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蔣美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瑜亮國際有限公司、陳明欽、旭威傳播事業有限公司、蔡嘉陵、賴昱潔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所附傳真資料「旭威傳播事業有限公司$644200元」,匯 款人:「得豐預力(股)公司」,非聲請人蔣美嬋及金額與聲請狀金額不一,請陳明正確之。 二、查卷面(瑜亮國際有限公司、旭威傳播事業有限公司)均未記載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請陳明正確之。 三、對陳明欽請求原因事實之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