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82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8281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承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林緯誠即佳展商行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 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緯誠發支付命令,經核戶籍設於新北市蘆洲區戶政事務所,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