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86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8675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沖本一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賀晟建材有限公司 冠進工程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洪自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冠均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高全隆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柒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佰陸拾肆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佰肆拾伍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