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867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8675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沖本一德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賀晟建材有限公司
- 即債務人
- 冠進工程有限公司
- 兼上二人
- 法定代理人
- 洪自明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冠均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高全隆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柒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佰陸拾肆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佰肆拾伍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