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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867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8675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沖本一德
相對人
即債務人
賀晟建材有限公司
即債務人
冠進工程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洪自明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冠均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高全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柒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佰陸拾肆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佰肆拾伍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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