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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940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9409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榮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宗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福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聲請人法定代理人姓名究為「何宗勲」或「何宗勳」(聲請狀所附董監資料為何宗勳)。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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