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973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9737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俞秉澤(原名俞彥丞)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巨吉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即債務人
- 大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 余仁彬
一、債務人巨吉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大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余仁彬發支付命令,查聲請人本於票據關係對債務人主張支付票款,並提出以「巨吉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大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為發票人之3紙支票為據,惟查余仁彬非發票人僅為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發票行為,該部分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