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9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2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980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炳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葦創實業有限公司、蕭振隆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其與相對人葦創實業有限公司關於取得系爭支票之法律關係為何?(如借貸、買賣或其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