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9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980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炳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葦創實業有限公司、蕭振隆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葦創實業有限公司、蕭振隆發支付命令,惟因未陳明其與相對人葦創實業有限公司關於取得系爭支票之法律關係為何,本院於民國105 年2 月1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5 年2 月23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