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01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0102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泓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瑜亮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瑜亮國際有限公司、陳明欽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對陳明欽個人請求之依據及原因事實,該裁定 於105年12月16日寄存送達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關 渡派出所,聲請人雖於105年12月23日提出陳報狀,惟仍未 依上開意旨補正,與逾期未補正同,其對陳明欽個人之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