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03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0392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聖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互動網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凱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債權人主張依借貸法律關係,請求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其借貸契約未約定利息,自應適用法定利率年息5%計息,逾此部分無請求權,不應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