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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046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0469號

異議人
即債務人
偉基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章蘅

上列異議人因債權人林卉姍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27日通知命聲請人於通知送達5日內補正偉基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高章蘅之公司大小章,該通知於106年1月17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異議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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