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06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0678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賴瑞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久吉悅有限公司、御軒國際有限公司、徐慶鋒、劉家豪、林志銘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次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久吉悅有限公司、御軒國際有限公司、徐慶鋒、劉家豪、林志銘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久吉悅有限公司設址於臺北市大同區,御軒國際有限公司設址於新北市永和區,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在卷可稽,另債務人徐慶鋒居住於新北市土城區,劉家豪居住於臺中市豐原區,林志銘居住於桃園市八德區,有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記載可考,經核均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亦應予駁回。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