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10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1003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圖騰包裝股份有限公司 勝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林勝紘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蘇逸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伍佰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三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佰捌拾陸萬貳仟零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