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17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29 日
- 法定代理人林梅香
- 原告台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北勝營造有限公司法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零壹佰壹拾柒元,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1775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賓‧林達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北勝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梅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零壹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壹萬捌仟伍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貳仟捌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捌仟柒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捌仟貳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六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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