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1775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1775號
- 聲 請 人
- 即債權人
- 台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賓‧林達爾
- 相 對 人
- 即債務人
- 北勝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梅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零壹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壹萬捌仟伍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貳仟捌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捌仟柒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捌仟貳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六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