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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17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29 日

  • 當事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吳全達玖旺屋國際有限公司陳閨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1784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吳全達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玖旺屋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游智喻 人           之1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閨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伍萬零肆佰參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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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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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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