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18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1842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吳奕軍 姚偲文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胡宗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三一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益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奕軍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肆佰肆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姚偲文清償新臺幣伍萬捌仟參佰貳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胡宗和清償新臺幣參拾玖萬捌仟貳佰參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