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18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30 日
- 當事人漢皇馥麗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1845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漢皇馥麗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銘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合眾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 二、補正相對人合眾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居所。 三、陳明利息按年息10%計算之請求權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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