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65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659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國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靖財彩券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靖財彩券行發支付命令,惟因未釋明正確聲請人法定代理人姓名及未提出靖財彩券行其組織型態、個人戶籍謄本,本院於民國105 年2 月1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5 年2 月19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可稽,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