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90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901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祖培
- 代理人
- 施秋妤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新高點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子愛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吳千代
黃美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陸佰伍拾捌萬壹仟伍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五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九日止,按上開利率之一成,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之二成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