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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08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08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光樹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世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泓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詠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捌仟叁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聲請支付命令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五百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參照),除此之外,尚無其他關於督促程序應徵費用之規定。又,當事人得請求確定之訴訟費用,應以民事訴訟費用法所明定之費用為限,例如郵電費、登報費、證人及鑑定人之到庭費等(同法第77條之23參照)。本件聲請人主張其支出申請支付命令交通費、工資合計新臺幣(下同)4,000元部分,應由債務人賠償云云。經查,該費用係聲請人為催告債務人履行債務而支出之費用,核與上開民事訴訟法所稱之裁判費用有間,不應由債務人負擔,此部分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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