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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40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404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代理人
林岱怡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鈞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國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零叁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叁仟陸佰柒拾叁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5年度司促字第3404號)
一、債務人鈞源企業有限公司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
  門號0000000000等,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
  ,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23,673元,專案補
  償款103,358 元,共計新臺幣127,031 元未作繳納。本件是
  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
  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以
  維債權,實感德便。
二、釋明文件將另行紙本寄送。
釋明文件:釋明文件暫先檢附電信服務費收據,專案補償款繳款
單因系統只能夾一個檔案,故將另行寄送。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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