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8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822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唐眞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華欣資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茂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3 月8 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 華欣資產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張維恭」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 陳茂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故亦有上開規定之適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