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9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936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綜信水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商船三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宏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聯興國際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英正 一、債務人商船三井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伍萬肆仟貳佰貳拾壹元,及自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聯興國際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伍萬肆仟貳佰貳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上開二項任一債務人己為給付者,其他債務人於該給付範圍內免其給付義務。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