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41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106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凃旻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哩奇特氏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危桂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魁元 黃淑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貳仟柒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八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叁萬壹仟零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九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