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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46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18 日
  •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 原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曹家豪
  • 被告
    王薇婷即巨廣室內裝修工程行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肆仟柒佰柒拾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606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曹家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薇婷即巨廣室內裝修工程行 巫清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肆仟柒佰柒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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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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