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47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21 日
- 當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鉅鑫、雷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維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710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陳鉅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雷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劉永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維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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