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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凃旻佐
相對人
即債務人
佳緣精品廣場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HELEN XIA-YANG KO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柯國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柒仟陸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玖仟壹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八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伍佰叁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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