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51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150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博義 代 理 人 湯立鐘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國業國際商務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邵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欣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伍萬柒仟柒佰貳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六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