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57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5784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天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 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友聯紗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協議書,系爭不動產拍賣公告、分配表,並釋明本件請求權基礎及損失額如何計算。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