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59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5915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智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少峰 代 理 人 李文中律師 劉宇哲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翁一緯即學承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附設高雄市私立學承電腦語文短期補習班、威爾斯美語股份有限公司附設臺北市私立威爾斯美語短期補習班士林分班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 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翁一緯即學承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附設高雄市私立學承電腦語文短期補習班、威爾斯美語股份有限公司附設臺北市私立威爾斯美語短期補習班士林分班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分別設立於高雄市新興區、臺北市士林區,均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