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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591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5917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智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少峰
代理人
李文中律師、劉宇哲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永祥即學承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附設臺北市私立學承電腦短期補習班忠孝一分班、學承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附設宜蘭縣私立學承電腦技藝短期補習班、高雄市私立威爾斯美語短期補習班鳳山分班、威爾斯美語股份有限公司附設臺中市私立威尼斯美語短期補習班、私立威爾斯美語短期補習班左營分班、威爾斯美語股份有限公司附設臺北市私立威爾斯美語短期補習班忠孝分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陳永祥即學承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附設臺北市私立學承電腦短期補習班忠孝一分班、學承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附設宜蘭縣私立學承電腦技藝短期補習班、高雄市私立威爾斯美語短期補習班鳳山分班、威爾斯美語股份有限公司附設臺中市私立威尼斯美語短期補習班、私立威爾斯美語短期補習班左營分班、威爾斯美語股份有限公司附設臺北市私立威爾斯美語短期補習班忠孝分班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2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陳明組織型態並提出其最新營業登記資料,該裁定於105年4月26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雖於105年4月29日提出陳報狀,惟仍未依上開意旨補正,與逾期未補正同,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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