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60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6032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葉顓源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寶榮興業有限公司、楊志雄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寶榮興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因債務人公司業已廢止,且未向法院聲請清算,公司章程、股東會亦無規定或未選任清算人,應以董事許再金為清算人,經核許再金戶籍設於新北市三重區戶政事務所,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此部分之聲請為不合法。又,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楊志雄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楊志雄住居於基隆市,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亦不合法,均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