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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6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14 日
  • 法定代理人
    許旭輝、施財健

  • 當事人
    台灣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寰宇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630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旭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寰宇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財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捌佰柒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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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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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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