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64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6460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智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少峰 代 理 人 李文中律師、劉宇哲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學承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零壹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仟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利息請求逾約定年息5%部分無請求權,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