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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64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649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天億寶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建忠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吉星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萬元,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649號│├──┬─────────┬───────┤│編號│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001 │2,000,000元 │104年12月18日 │├──┼─────────┼───────┤│002 │3,000,000元 │104年12月22日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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