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65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6520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惠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榮聖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守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債權人另聲請對賴玉秀發支付命令,前經本院命聲請人釋明其請求原因事實及請求依據為何,聲請人仍執聲請時所提出之承諾書為據,未針對承諾書所載債務之發生原因事實為釋明,此部分未盡釋明之責,應予駁回。又,債務人榮聖營造有限公司部分,聲請人就其中新台幣500萬元請求部分 ,提出案外人力榮營造有限公司開立之支票及其退票理由單為據,核與本件債務人無關,該部分不應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