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70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7028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文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曼君即禾順水果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徐曼君即禾順水果店發支付命令,惟因未陳明正確之提示日、未釋明取得支票之原因事實,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5 月2 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5 年5 月4 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